【16号案例】艺术照被商家擅自用于宣传 侵犯了肖像权吗?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 广东消委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最近,广东消委会接到一宗有关肖像权的投诉。夏先生于今年4月委托珠海市一影视公司拍摄了一套艺术照。事后影视公司在未征得夏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发至微信客服朋友圈用于宣传。夏先生发现后马上联系影视公司进行交涉,影视公司随后删除了照片。近日,夏先生再次发现影视公司将自己的照片发至微信客服朋友圈,并立即联系制止。夏先生认为,影视公司在自己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照片发至微信客服朋友圈用于宣传,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点评】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本案中,影视公司未经夏先生同意,将其照片发布在微信客服朋友圈用于宣传,在夏先生提出异议后,仍再次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影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夏先生的肖像权,夏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发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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